2014年12月9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孙某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孙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事故发生于2014年9月14日,当日7时10分许,常德市澧县金罗镇个体驾驶人孙某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湘J7K357大运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澧县金罗镇家里出发前往澧县澧阳镇,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澧县车溪乡城头山村路段时,与潘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潘某倒地受伤。事发后,孙某弃车逃逸,潘某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9月14日7时24分,该县交警大队大堰垱中队值班民警张轶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澧县车溪乡城头山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骑自行车人受重伤。张轶带领民警曾超迅速赶赴现场,首先协助“120”将伤者送往澧县人民医院抢救,并委托医院与伤者家属取得联系;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未发现目击证人,案发路段也非监控视频覆盖区;办案民警仔细勘查现场,发现现场遗留了一辆自行车和一个摩托车反光镜,距现场30多米远路边有一辆车牌为湘J7K357的摩托车,右侧反光镜脱落且与现场遗留的反光镜吻合,摩托车上痕迹与自行车上痕迹也基本吻合。通过警务通查询车主信息,联系到车主,车主告知该车已被转卖,后多方查找,该车最后卖给了澧县金罗镇界岭村一摩托车修理店。找到修理店老板,老板说该车卖到了金罗镇卫星村的孙某,但无联系方式,通过与该村支部书记联系,支部书记与孙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大堰垱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孙某矢口否认肇事。经现场调查取证、车辆痕迹鉴定、证人辨认认定:本次事故系孙某驾车肇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审理期间,孙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明被告人孙某平时表现很好,为人老实仁义,勤劳本分,邻里关系和睦,无前科劣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