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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浅谈九江县车管所治理“非法中介”现状、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刘礼平 魏荣珍 2014年10月14日16: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数量剧增,车驾管业务猛增,车管“非法中介”也随之增多,并呈持续上升趋势。“非法中介”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以此引发的扰民现象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也给公安交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整治“非法中介”成为公安民警必须面对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结合车管工作实际,就车管“非法中介”的现状、成因、危害及整治措施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车管“非法中介”基本情况

  车管所“非法中介”俗称“车托”,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且未取得工商部门的合法中介服务资格、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未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备案,通过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办理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的个人或团体。根据目前参与非法中介人员的动机可将其分为三类:

  (一)欺骗群众型。此类人多为社会无业人员,主要以代办车驾管业务收取钱财为谋生手段,长期活动在车管所业务窗口、机动车检测站等周边地区,通过在道路上招手拦截办事群众和年检车辆,以“你要办的事好麻烦的,想办好的话我可以帮你找关系”“人多,我可以帮你快速办理”等话语使办事群众产生畏难情绪从而借此索要好处费。还有些非法中介利用群众不熟悉车驾管业务流程及所需手续通过夸大难处等方式骗取钱财。此类“非法中介”危害最大、影响最坏、投诉率最多、整治最难。

  (二)服务客户型。这类人主要是机动车销售、保险、美容、维修、货运公司等企业单位的业务员,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帮助客户代办车管业务一条龙服务来赢取客户,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靠公司的提成奖励为自己谋取一些经济利益。这种中介比较正规,以服务客户为公司揽取业务、增加效益为主,省去了车主不懂业务而多跑冤枉路,没有损害车主的利益,只是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三)熟人帮忙型。这类人有的曾是车管所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是车管民警或工作人员的亲戚朋友,因经常到车管所办理业务或从事过车管业务而成为车管业务大厅的常客,其人熟、业务熟,有的纯粹是帮忙,有的则赚取吃喝,还有的原本只是顺便帮朋友办事,时间长了,找的人多了,便以“路费、误工费、手续费”等为名收点好处费。这种类型的中介,主要是以熟人朋友为对象,涉及情面问题,基本无人投诉。

  二、车管“非法中介”产生原因

  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办理业务程序繁琐,宣传不到位让群众不了解办事程序,而从事“非法中介”成本低下,人员混杂,这些都是“非法中介”产生的原因。

  (一)管理缺失为“非法中介”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九江县机动车保有量为34250辆,比2012年增长16%,;驾驶人保有量为71786比2012年增长13.6%。大队车管民警加协办员最多时仅为10人,而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业务属地化管理以及市支队业务下放和新型环保线的出台使用,诸如驾驶员考试、车辆审验等业务的办理流程日益规范、完善而繁琐,车管所一定时间内所能接纳的业务量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巨大需求,大厅和检测线经常会出现“车排队、人拥挤”的现象。尽管车管部门花大力气出台不少利民便民措施,一再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可一些群众对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材料还是知之甚少,加上部分工作人员对待办事群众爱理不理,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充耳不闻,使群众对“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产生畏难、怕繁情绪,为“非法中介”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社会需求为“非法中介”的商机提供了市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出门办事追求快节奏情况,省时省力合理消费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消费理念的需求下催生了各类中介代理的出现,也为车管“非法中介”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同时,从事“非法中介”行业门槛低、成本低廉,利益可观。从业人员不需任何资质,也不向任何单位缴纳费用,来去自由,只需熟悉了解相关车管业务所需材料、业务流程等内容,帮忙跑腿排队即可。通过取得群众的信任,凭着一张嘴、一支笔、一部手机、两条腿就可以开展“非法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利。车主前来办事,一拥而上,态度“热情”,用“民警态度差”、“我帮你去跑”、“车管所有熟人”等理由欺骗车主、索取好处费,非法牟取暴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非法中介”行列。

  (三)法律缺失为“非法中介”的生存提供了空间。“非法中介”现象之所以这么突出,还有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这些“行当”从业人员进行惩治。车管部门只能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等相关规定要求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以及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只要持有相关材料,就得予以办理。由于“非法中介”人员大多私底下与车主进行洽谈,事先商定好报酬数额,车管部门无从插手,而且部分群众发现被“非法中介”坑骗之后,金额不大、事已办好,也不愿报警去追究。一些群众想去追究,但限于数额一般不够千元,加上是车主的自愿行为,也不够刑事的立案标准,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非法中介”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和15天拘留,处罚力度和获利不成正比,难以有效打击。

  三、车管“非法中介”存在危害

  “非法中介”往往“以手续繁琐”、“资料不符合要求”、“民警态度差”等理由欺骗车主索要好处费,甚至以车管所内部有熟人为借口,欺骗不明详情的群众进行代办车驾管业务,收取数额不等的服务费用。还有一些黑心的非法中介在收取服务费后,利用虚假发票来欺诈蒙骗群众,非法牟取暴利。

  (一)严重影响公安执法公信力。为赚取高额利益,“非法中介”往往对前来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进行“游说”,让群众觉得车驾管业务难办,会将群众原本可以正常办理、便捷办理的业务说成只有找代理、找熟人、疏通关系才好办成。有的“非法中介”人员通过向民警递烟、问候、打招呼等方式,营造出熟识的样子,使群众误解其有内部关系可以包办,但在收取了费用后却办不好车管业务,群众会认为是民警或工作人员收了费用不办事,因此信访投诉增多,无形中让公安车管部门背了黑锅,使办事群众看民警时带上了“有色眼镜”,办任何业务都抱有怀疑和不满,严重损害了公安车管部门的形象和声誉,直接削弱了公安车管民警的执法公信力。

  (二)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为了便于招揽生意,“非法中介”人员一般都聚集在车管窗口或业务大厅附近,三五成群,伺机揽客,遇有群众来办事,便一哄而上,拉拉扯扯。“闲”时聚集,“忙”时插队,到处乱窜。更有甚者,遇到民警要求其不要插队或者拒办业务时,出言不逊,大吵大闹,甚至进行恶意投诉,严重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此外,为招揽生意经常将小事夸大、无中生有,让车主觉得没有内部关系事难办,无形中在社会上形成了交警部门“没有好处不办事”、“没有关系办不成事”的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交警部门的形象。

  (三)严重增加不稳定社会因素。“非法中介”往往以手续繁琐、资料不符合要求、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内容为借口欺诈蒙骗群众,要价动辙三百、四百元,高的达到千余元,使办事群众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有的受利益驱使,“非法中介”人员经常三、五个同时围堵争抢一个生意,争不到的人就会恶言相向,产生代办利益冲突,言语以及肢体冲突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存在极大的治安隐患。同时,个别职业道德意识相对薄弱的工作人员被请客送礼等恩惠腐蚀,或者与“非法中介”合谋分成“代办费”,这样不仅让自己走向违法违纪的深渊、坑害办事群众,还毒害了公安队伍的健康。

  四、车管“非法中介”治理对策

  开展“非法中介”专项治理,不仅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更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内部监管,落实便民利民举措。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建立和完善民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公安部对车管民警的“九个严禁”,不越雷池一步。同时,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办事流程图,设置窗口评警系统,建立警务公开栏,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社会公开,把车管民警服务水平交给办事群众来评判,从努力提高车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消除群众办理业务的畏难情绪,使“非法中介”失去市场。同时,车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便民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在机动车销售单位、旧机动车交易市场、4S店、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建立机动车服务站,先期受理机动车技术检验、拓号、照相、预录入等业务,缩短群众来所办事等候时间;在检测站、车管业务大厅,以及具有业务代办资格的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置业务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免费业务咨询、业务导办、帮助群众填写表格,指导群众到业务窗口办理业务。将交通违法处理、保险、邮政速递、环保标志等相关部门引入业务大厅,全面落实“一窗式”、“限时办结”、“延时工作”等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社会宣传,提高权益保护意识。车管部门可在车管所正门和业务大厅内悬挂打击“非法中介”行为的有关横幅如“拒绝‘黑中介’帮忙,把钱花在明白处”等,告诫群众不要盲目相信“非法中介”,以免糊涂花掉血汗钱。同时,通过在业务大厅设立的显示屏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法的中介机构,公布车管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便民措施,提醒办事群众不要与“非法中介”接触,防止上当受骗。充分发挥车管微博、网上车管所、车管QQ群作用,大力宣传车管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车管工作推出的新举措、办事服务流程,积极向群众宣传避免非法中介的注意事项;充分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非法中介欺诈手段和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去解答释疑,使群众不受“非法中介”蒙蔽,不给“非法中介”可乘之机。与此相应,坚持疏导结合,加大对合法中介扶持和管理力度。2010年公安部下发了《整治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意见》(公交管[2010]144号),其中指出“允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县交警车管所根据要求,对合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中介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信、透明。同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来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好车管大厅的秩序。

  (三)健全法律法规,从严打击非法中介。长期以来,对“非法中介”的打击主要由公安车管部门来进行,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治标不治本。打击“非法中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社会力量齐抓共管,需要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并积极与治安、刑侦、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共同整治非法中介。对不听规劝,企图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进行驱散和带离。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治理的执法依据,很难对“非法中介”人员给予有效管理和处罚,仅凭劝说驱离、批评教育等手段,达不到治理效果。因此,制定出台打击处理车管“非法中介”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意见,作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和处罚依据,便于对“非法中介”固定取证或对此类行为形成震慑性。对合法中介作出一些违法违规欺骗顾客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严肃查处,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特别严重的取消资质;对“非法中介”扰民、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和坑骗群众钱财的,及时移交派出所、刑侦部门依法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辖区派出所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严厉打击“非法中介”猖獗的嚣张气焰,使车管中介步入法治化轨道。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