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纪律作风建设,密切警民关系,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兴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真执行《警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警用车辆管理,严明警车使用纪律,有效预防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是加强民警和驾驶员的教育。针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教育整顿,全面落实警车管理使用规定和新的交通法规,切实纠正警车使用中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不安全问题,自觉维护警察良好形象。定期开展行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五条禁令”,坚决做到不开“带病车”、不开“霸王车”、不开情绪车,不发生抢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情况。
二是加强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警车;严禁驾驶无牌、无证警用车辆;严禁将警用车辆、警车牌照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自制、套用警用车牌;严禁警车私用;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严禁驾驶警车从事婚丧嫁娶及为社会车辆开道等非警务活动;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门口;严禁非因紧急警务需要,警车擅自进京。
三是加强警车使用的监督检查。县局督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查看违章记录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的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对警车管理使用单位领导予以警示训诫,并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酒后驾驶警车的,按照“五条禁令”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