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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包车客运管理系统春节前启用
来源:海南日报 洪媛媛 2013年12月23日8:48

  19日,商报记者从海南省道路运输局获悉,为规范海南省包车客运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开发的“海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4年春运前投入使用。根据海南省实际情况,为保证“海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的顺利进行,省道路运输局将依法办理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分公司报备。

  据悉,未具备包车客运经营资质,拟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客规》”)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各运管机构依法按许可流程办理。

  对于已具有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总公司需设立分公司,从事“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总公司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报备申请。

  申请条件为:分公司拟将自有营运车辆用于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的,除必须具备《道条》第八条、第九条和《客规》第十条规定外,应当取得相应的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证》;同时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

  申请资料包括:由总公司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分公司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实分公司是否具各相应范围的包车客运经营活动条件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分公司企业章程;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符合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条件,且提供的报备材料属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将增加经营范围后的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分公司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核实分公司经营条件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同时,各客运企业应及时向省局提出报备申请,以保证本省包车客运管理系统及时投入使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局客运科,联系电话:66l17877。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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