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全省各界的意见,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了解,目前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执行的法规为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客运方面,《条例》明晰了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具体细则,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班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并定期发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计划。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在公共汽车客运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郊区、毗邻乡(镇)村延伸,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挂靠、租赁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在货运方面,《条例》规定,要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重型车辆和甩挂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等违规情形,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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