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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四个规范”换新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何浩 欧阳军 2013年10月29日15:14

  为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路改”时期路面执勤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警队形象,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狠抓“四个规范”,强力推进“路改”时期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化,展示交警新形象。

  一、规范执勤姿态。一是要求执勤交警要警容严整美观,除了按照规定统一着装配齐标志和执勤用具以外,发型也要符合要求,同时,帽子、手套、皮鞋、警用车辆都要保持干净整洁,保证外观严整。二是执法态度要文明和蔼,在执法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执勤执法状态,遇到群众问事问路,要热情帮助;对于不配合纠正检查的交通违法人员,保持理智和克制,有理有节,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冲突。三是执法姿态要举止端庄,在执勤时要保证姿态挺拔端庄,指挥手势标准有力,坚决杜绝倚靠车辆、背手、插兜等不雅观的举止。严禁在执勤执法岗位上抽烟、接打电话,在岗位上嬉闹、闲谈、吃零食;严禁执勤车搭乘无关人员以及执勤人员在执勤车上打盹、睡觉,做到精神饱满,形象良好。

  二、规范文明用语。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民警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做到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检查嫌疑车辆时,一律立正面向当事人、先敬礼,再规范用语,务必做到请字开头、问好在先、耐心贯穿、谢字收尾,营造和谐执法氛围。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规范执法程序。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使用文明用语,指挥机动车停在指定位置接受检查,告知交通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标准,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陈述时,执勤民警应认真进行复核,用证据和法律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要求公开的证据必须公开,坚决反对粗暴执法,暗箱操作,要体现执法的透明度,要坚持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提高执法公信力。

  四、规范法律文书。对需要进行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按规定规范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要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适用一般程序处罚,要及时收集证据,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严禁发生不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违规执法行为。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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