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改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贯彻实施, 办理营运证的对象也有了新的规定。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经营。
针对这情况,自 2012 年 9 月 1 日开始,原先已办理营运证的自货自运的车辆,可以取消营运证,转为自备车辆。只要车主符合新道条上的规定,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证和二级维护卡 , 到办证中心窗口申请即可办理车辆终止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