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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交通违法 最高可罚10万元
来源:东莞时报 刘志斌 闫海滨 2012年7月11日9:22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了调整,新增了26个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全部是涉及校车的交通违法,其中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介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已于4月5日颁布实施,为规范执法,公安部交管局近日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6个。从即日起,交警部门将按照规定对这26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暂时不记分,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实施前,增加的26个交通违法行为暂不予记分。

  新增26种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中,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将罚款2000元;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500元罚款;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罚款200元;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或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驾驶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或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如果是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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