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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市民遇13项快递物流业霸王条款可举报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2年6月7日8:48
    遇“先签后验”等13类条款可举报
 
    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该省工商部门将开展整治物流运输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消费者如果遇到“先签字后验货”等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据该省工商局介绍,黑龙江省从年初开展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从6月开始,该省工商部门将重点开展整治物流业、运输、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以及中介服务中合同“霸王条款”的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工商部门将对快递物流货运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快递物流行业合同文本进行检查、收集、备案,对显失公平的合同,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检查中发现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

    物流运输行业存在13项霸王条款:

    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延误不赔;公司有权开封查件;当事人想要查询或索赔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货物应上保险,保价费为3%,未上保险如丢失、损坏,按运费的2倍—4倍赔偿;外包装完好,公司对货物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托运货物必须保险,如不投保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不得诉诸法院解决;本单有效期30天,过期按无货主处理;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公司不负责赔偿;易碎物品(玻璃、陶瓷等)损坏不予赔偿;收货人应在获得提货通知3日内提取,否则每超过一天,每件货物加收保管费。

    工商部门表示,这些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避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执法人员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的合同意识。消费者如果遇到先签字后验货等13项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值班编辑: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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