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车属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身患二级残疾的余某在外省购得该车作为代步使用,昨天刚到宁波准备做点生意,养家糊口。执法人员对余某作出了批评教育,告诉他利用机动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是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一旦认定,将被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为先的原则在他违法即成事实之前予以劝阻,终止了他的揽客行为。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摘下了车顶的“出租”标志,并表示将去寻找一份适合自己双腿残疾这种身体条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