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代步工具,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在人民群众交通出行中确是带来很大便捷。但是,近些年来由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交通违法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比例也逐年增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的科学管理,强化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教育,维护城乡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更加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信丰大队从2月20日开始,采取四项措施在全县辖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一是大力组织民警对县城建设路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销售“一条街”及全县17个乡、镇销售网点的售前法律宣传与售后“跟踪服务”工作,大力做好经销商、营销点、连锁店老板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面宣传《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办法》(赣市府办发[2010]123号)精神,要求商家在做好销售的同时,不忘提醒购买车辆业主及时办理相关牌证和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指南。
二是大张旗鼓地做好燃油助力车和电瓶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造势,与县电视台共同联手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在县城区主要交通路口悬挂46帧横幅和张贴管理告示广泛开展宣传。同时,在大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展出相关挂图,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和区分何为燃油助力车、何为电动车、何为电动自行车等知识,以及如何做好相关登记和牌证办理工作及上路应注意的事项,让广大群众自觉地理解、支持和配合本次专项整治。
三是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大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管大队长刘萍亲自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大队车管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工作协调联动、补牌补证、政策咨询和乡镇售后跟踪服务等工作,由此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了良好的便民利民后续服务平台。
四是重点开展路面查缉与思想教育。大队认真按照省政府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78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超标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辖区国省道和县乡道大力开展路面查缉和驾驶人思想教育,既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又做到文明规范和严格执法。对无证驾驶“超标车”的,大队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并参照摩托车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及时按规办理驾证;对应登而未登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办法》第23条规定一律处罚30元罚款;对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而上路的超标车,按《办法》第24条规定一律处于200元罚款;对不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除进行教育和责令改正外,还按相关法律规定处之于20元罚款。通过上述措施,不但有效保障了执法效果,而且确保了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何显银 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