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津市某客运企业收到津市交警大队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企业的11辆客运车辆,在春运期间有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不足20%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由于该企业疏于监管,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津市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于3000元罚款,并责令该企业加强内部教育管理,认真履责,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客车超员是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历来都是交警严厉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今年春运,津市交警开展了客车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但有少部分驾驶人和车主为获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多拉快跑,安全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压之下仍然冒险超员。交警大队对该企业专门下发了交通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但未引起该公司的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企业未认真履责,导致多辆客车超员,被罚款完全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