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对刘国林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刘国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5月28日13时许,盱眙县桂五镇人刘国林(男,49岁,身份证号码320830196209023013)驾驶苏HG6663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盱眙县王店乡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门前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盱眙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国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