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凌晨4时42分许,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交警大队夜间值班室骤然响起,值班民警迅即抓起电话听筒,送话器传来对方报案的声音。
案情即是命令。放下电话、做好受案记录,5名备勤民警驾起警车,火速奔赴案发现场。经过30多分钟的疾驰,凌晨5时10分左右,警车载着参战的民警到达交通事故案发地。现场勘查发现,肇事现场位于304省道与莒兴路交叉路口处,在现场北侧9米远的地方,一中年男性俯卧于路旁空闲地上。检查确认,这位中年男子已于数小时前死亡。尸体外表除脸部口、鼻有溢出的血迹外,并无其他明显肢体伤势。尸体的侧旁,一辆二轮摩托车翻倒在地,在强光勘查灯的照射下,发现该摩托车前部有明显撞击痕迹,除此之外,尸体旁边的路面上,方圆10米的范围内,散落着汽车前保险杠和蓝色油漆的碎片。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当即对保险杠和油漆碎片进行了初步检验判断。保险杠碎片经拼接,民警依据丰富的侦查经验,确定为某型仓栅式大货车所有,蓝色油漆经技术检测,获取了同类油漆同一认定的色谱数据。
在现场勘查分析的基础上,民警迅即展开调查走访工作。因案发时正值天暗夜深之际,现场周边无任何目击者,查寻人证之路陷入绝境。面对此情,侦破民警并没气馁,又经一番深入分析和推断,转而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当民警沿着车辆由东向西的行驶方向,将摸排触角延伸10余千米后,在304省道文登市葛家镇境内,与一收费站卡口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调出了该站监控室的监控记录,从视频资料中,发现一辆可疑的仓栅式大货车,曾于当日凌晨1时许,由该卡口缴费通过驶往肇事现场方向。只因夜暗灯光微弱,所拍影像资料无法目视识别清楚该车车牌号码,提取视频信息后,民警返回牟平交警大队,经技术处理清晰辨别出车辆号牌,确定车牌为鲁F-513××号。经查询车辆管理微机信息,发现该车注册登记的地址为山东省莱州市某工厂。至此,民警当即与莱州交警部门电话联系,请求协助进行调查。约1小时后,即5月30日上午9时许,莱州警方回电通报,嫌疑车辆及驾驶人已被依法查控。接电后,牟平交警大队立马派出民警踏上奔赴莱州市的路程。5月30日上午11时30分许,牟平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到达莱州市交警大队,检验了嫌疑车辆,并与车辆驾驶人进行了正面接触。经过一番斗智较量,在铁的证据面前,驾驶人王某某最终不得不供认了肇事逃逸的经过。
王某某,现年42岁,籍贯为山东省东平市斑鸠店镇。现在莱州市某工厂担任货车驾驶员。2011年5月28日,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由莱州市到文登市送货,卸完货、办结相关手续,王某某连夜赶往莱州。5月29日凌晨1时许,当王某某驾车行至肇事地点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牟平区莒格庄镇曲河庄村中年男子孙某某刮擦相撞,致孙某当场身亡。案发后,王某某见夜深天暗、四下无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案发4个多小时后,现场被一起早上路接夜班的过路工人所发现,遂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向牟平交警大队报了案。肇事驾驶人王某某本想一逃了之,未曾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仅8小时,王某某即被牟平警方查获。目前,王某某已被牟平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等待王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