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2010年“5·23”客车坠河事故中的3名直接责任人,李贵渡口负责人谷春风和摆渡员吕怀珍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5年,坠河客车驾驶员张忠生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8年,谷春风买回一条机动船自行改为电动船在呼兰河李贵渡口摆渡,并雇用没有任何资质的吕怀珍负责摆渡收费。2009年8月,张忠生从谷春风手里买来庆安至绿野山庄、勤丰村客运线路及客车经营。2010年5月23日13时,张忠生无证驾驶没有经营权的黑M15826号宇通客车,载乘26人从庆安出发。客车行至李贵渡口时,张忠生将客车开到渡船上,售票员及其他3名乘客下车。吕怀珍启动渡船后发现船只搁浅,这时一人说让客车动一下以便渡船能航行。张忠生往后倒了一下车,再往前开时,客车没有停下,直接坠入河中。事故造成除张忠生和另2名乘客被救起外,其余19名乘客全部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谷春风身为李贵渡口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期间所使用的渡船安全设施运输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吕怀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摆渡工作,渡船启动时未将渡船的前后挡板升起归位。二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了“5·23”事故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张忠生无证驾驶客车,在渡船上移动客车疏忽大意,造成19名乘客溺水死亡。
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谷春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吕怀珍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忠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