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黑校车”的广泛存在,近年来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频发,同时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负担沉重,学校周边交通拥堵日益严重。这些社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大力建设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的效果,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们认为大力推广使用专用校车能够有效解决上述社会不和谐因素,是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
现状分析
一、 引发目前学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
1. 运送学生的车辆不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下称“校车标准”)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它明确了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安全要求,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但是直到现在,仍有大量的接送学生车辆不符合“校车标准”,有的是农用三轮车,有的是面包车,有的是报废的普通客车。这些车辆本身不是专门为运送学生而设计,从安全性能上来说,远远不能保护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学生。
2. 没有明确的校车管理的主体。
校车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管理、运营主体管理、运营过程管理和学生组织等工作,牵涉不同的业务部门,但是没有明确的唯一的管理主体。因此,对校车的管理业务分块办理、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没有统筹规划,造成了事实上的管理缺失。
致14名小学生死亡的湖南衡南县校车坠河事故就是一个负面的例子。“校车”是农用三轮车,司机也是在非法运营,而这样的非法运营行为持续了半年多也没有被相关部门制止,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3. 校车管理制度没有建立。
大部分“校车”事故是由于对校车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驾驶员资质、运营主体资质和超载超速等运营状态的监管不力造成的。校车管理制度要有针对性,同时要包含车辆技术状态验证、车辆上户、驾驶员资质管理、运营主体管理、运营线路规划等各个层面。
虽然“校车标准”已经实施,但是缺少落实“校车标准”的配套制度。对校车驾驶员、营运主体资质、车辆入户的管理和对超载超速的检查都是依据普通营运车管理制度执行,缺乏针对性。
4. 专业校车运营主体的缺失。
目前经营学生接送车辆的一般是个体户和学校,这两者都不具备专业的交通运输经营管理能力,没有科学的车辆、司机管理制度和经验,无法保证校车的长期安全运营。
所以我们要大力推广使用符合“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明确校车管理的主体,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升校车运营主体专业化程度,彻底解决学生乘车安全问题。
二、 使用专用校车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交通拥堵问题在我国大中城市日益显现。大量私家车等交通工具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而且时间和路段都比较集中,增大了学校周边交通压力,加剧了交通拥堵问题。专用校车集中接送学生能够显著提高车辆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学校周边交通压力。
三、 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可以减轻家长负担。
学生家长往往处在事业的成熟时期,他们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专用校车的广泛应用能把家长从接送学生的重负中解脱出来,提升社会资源效率,提升家长生活品质。
建议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校车标准”,也有符合“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同时广大学生家长、学校对专用校车的应用呼声强烈。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在我国已经有了基础。
同时美国校车的成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经验:专业安全的校车车辆、完善的校车运营管理制度、专业化的运营主体,这些经验对我们很有参考意义。
基于以上,我们建议大力推广使用专用校车,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1. “校车标准”的落实与监督。
“校车标准”已正式实施半年有余,但是至今仍有大量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给学生的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不和谐因素。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校车标准”的落实和监督,做好不符合“校车标准”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取缔工作,同时加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常态检查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2. 政府校车管理职责的归属。
校车管理工作与多个部门都有业务关系,但是没有主要负责部门和常设协调机构,造成校车管理职责的缺位。政府应明确校车管理责任的归属与校车管理职责的划分问题。
校车从使用性质上来讲不属于自有车辆范畴,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校车运输对象是未成年人,对安全的要求尤其突出。为此,校车的运营主体必须是专业运输行业从业者,这才能保证校车运营的安全性。以上两点决定了对校车的管理应该依托于专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3. 校车管理法律体系的搭建。
科学的校车管理制度是校车持久安全的保障,而校车管理法律体系是校车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实的重要基础。校车管理法律体系要梳理清楚校车管理相关政府部门、校车运营主体、学校、家长各方的责任和权力,保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政府对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
专用校车的使用是解决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这决定了我们应该加大对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的力度。政府应该使用税收杠杆、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支持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