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台州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向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非法诉求出租车获“永久经营权”问题……目前,该市交通局出台了《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有关政策意见》,对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将按照《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煽动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对非法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违法采用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方式,不按规定签订行政合同的,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
据了解,前不久,该市部分出租车经营者预谋策划要求删除《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的内容,并允许自由转让的非法诉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永久占有和私自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