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屏县发生的大客车翻下山坡的事故中,记者发现有的部门称其为重大事故,而有的部门又称其为特大事故。那究竟是重大事故还是特大事故呢?记者采访时得知,原来这是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标准认定的分级。而两部门的分级标准又各不相同。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称,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
按公安部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因此,公安交警将石屏交通事故定为特大事故。
但是,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则分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而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接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而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重大事故。而30人以上死亡、百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则为特大事故。
也就是说,如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都已是公安部门的特大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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