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凡在陕西境内有两次及以上在收费公路上逃费行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从所管辖的路段上通行。
据悉,《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逃费车辆登记制度,对各种逃费行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按《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首次逃费车辆,应予以警告;发现车辆再次出现逃费行为,可在10日内拒绝其通行所管辖的收费公路;发现车辆出现三次及以上逃费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追增一个月拒绝通行期限。对发生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上的逃费行为,逃费车辆将被拒绝通行联网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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