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 6月20日,哈大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堵塞 印有“批准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收据 路面连年维修、途中多次限速、服务不合标准……哈大高速公路痼疾重重,通行者忍无可忍,将管理者告上法庭,历经9个月的艰难等待后—— 经过9个月的漫长等待,备受关注的38名大庆市民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案终于开庭了。6月20日早晨,20多名媒体记者聚集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的门口,等待开庭。 庭审从当日9时持续到13时30分,双方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三点,晚报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新闻背景:“问题公路”成了被告 哈大高速公路是一条连接哈尔滨与大庆、齐齐哈尔等城市的重要交通干线,“素有龙江第一路”之称。然而,就是这样一条交通要道,如今却危机四伏,其管理者也被38名大庆市民告上法庭。 哈大高速公路全长133公里,每天大约有1万多辆车通过。 2007年5月,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维修。因封闭一侧路面,导致并道行驶路段多达12处。 哈大路中,大庆至哈市的并道总长度为38.3公里,占哈大高速公路总里程的28.8%;哈市至大庆的并道总长度为65.7公里,占总里程的49.8%。 因封闭并道,路段限速40-60公里/小时,频繁并道行车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道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 在遵守限速规定的情况下,安全通过哈大高速公路全程,需要2小时零9分,比该路正常通行状态下多费时40分钟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哈大高路公路的许多通行者怨声载道。 2007年9月30日,我市有38名市民联合提起了公益诉讼,起诉该路的管理者——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并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2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时履行公告、警示、维护的义务; 3. 请求判令被告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通行费; 4. 请求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原告及所有哈大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公开赔礼道歉。 一名原告说,此次诉讼的意义并不在于向被告讨回几千元的通行费,而是通过诉讼行为,敦促被告“修正”哈大高速公路上不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状况,尊重广大通行者的合法权利。 经过9个月的漫长等待,该案终于在2008年6月20日9时开庭。此时,此案已超过审限3个月。 庭审现场:“三大焦点”引起争议 6月20日9时,大庆38名市民诉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有志、袁畅、房婷婷、邹德刚作为诉讼代表人坐在了原告席上。 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3个方面。 □焦点一 修路期间应否收费 原告认为,哈大高速公路右幅于1992年建成,至今已经使用了16年。左幅于1997年建成通车,也已使用了11年。 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的相关技术规范,该路早已到了大修年限。加之被告疏于管理和维护,部分货运汽车超载行驶,路面破坏严重,致使哈大高速公路在硬件上,早已不具备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 然而,被告却长期把不具备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标准的哈大路,当做高速公路来经营,并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来收费,长期损害该路全体通行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不应收取通行费。 被告在对其经营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进行大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形式的公告,各路口未见施工公告牌,维修路段也没有设置恰当、必需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标志,更没有进行安全和畅通方面的必要维护。尤其严重的是,这种大规模的维修,近几年来,年年如此。
原告应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被告交纳通行费。被告有权遵照国家定价标准收取通行费用,同时有义务提供符合高速公路标准的路况。 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是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交警总队的审批,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 原告在知道哈大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正在限速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通行速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并由交通、公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不属于被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 被告在哈大高速公路维修工程实施期间,已经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告。同时,也在哈大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立了明显的维修告知标志。 原告既然选择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就应当对相关报道以及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告知标志进行注意。 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前提下,选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就应当认定是自愿接受按照平常收费标准提供高速公路实施维修情况下的服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通行费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支持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双方都对哈大高速公路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原告还请大庆市公证处对整个录像过程进行了公证。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的照相和录像资料上,既没有显示获取资料的时间,也未进行公证,不能证明这些资料是2007年5月至9月间所形成的,也不能证明这些内容是在哈大高速公路上拍摄的。 □焦点二 被告收费是否合法 原告称,企业性质表明,被告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法人,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的性质也成了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厅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必要听证程序,包括合法的听证程序。 但是,被告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公告牌和收费收据载明,批准机关却是依法无权审批的黑龙江省财政厅,也没有依法履行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行政许可程序。 所以,被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没有合法依据。 被告辩称,1997年9月23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做出黑价连字[1997]55号、黑交发[1997]260号文件,即《关于哈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标准的批复》。被告单位在1999年成立后,依法享有按照上述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权利。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具有收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被告还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这说明被告在依法享有收费权和收费标准的的情况下,如果需要调整收费标准,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被告没有变更和撤销收费标准的权利,否则涉嫌违法。 随后,原告对被告的说辞进行了反驳。 原告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9月13日通过,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该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省政府批准,即批准收费标准的机关是政府,而不是这三家行政部门的任何一家。 另外,被告提交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其具有收费合法权的证据。但这些文件均为复印件,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被告称,自己不是形成文件单位,没有这些文件的原件,但可以向文件的形成单位核实。
原告说,被告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约21亿元,来源有3个渠道:一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约7亿元;二是黑龙江省财政厅和交通厅的财政性投入7亿元;三是少量商业银行贷款7亿元左右。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捐款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修建的公路,属于免费公路,通行费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就变成了免费的公路。哈大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具有免费性质。如果按照现在哈大高速公路每天12000台车次的流量,往返120元的通行费计算,7亿元的商业银行贷款,不到3年的时间就应该全部还清了。 同时,从哈大高速公路通行票据上可以看出,这些票据都是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监制和发放的,可以确定哈大高速公路的性质应为政府还贷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因此可以确定,只有政府还贷的公路的收费票据,才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监制,而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应该由税务部门监制。 从票据上的监制单位可以看出,哈大高速公路应当是免费公路。 被告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这也说明哈大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 被告还出示了1998年9月3日,交通部做出的交财发[1998]535号文件,即《关于长平、哈大高速公路及松花江大桥收费权经营期限的批复》,该文件明确规定,哈大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限为30年,该经营期限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庭审于当天13时30分结束。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布。 律师议论:“自愿选择”说法有误 庭审结束后,旁听者议论纷纷。哈尔滨市民刘大勇说,在修路期间,如果道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管理者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同样是提供服务,市场上的瓜果蔬菜可以以质论价,达到什么标准就收取什么标准的费用,为什么高速公路通行费就不可以? 如果其状况只符合普通免费公路,就不该收通行费。 在法庭上,被告自己曝出哈大高速公路早于1999年就变成经营性质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由原来的15年变成了37年。 记者也于6月18日,在哈大高速哈尔滨至大庆路段卧里屯收费站入口处路旁,看到这样一块公示牌: 黑龙江省财政厅、 物价厅、交通厅;批准文件:黑财政字(2004)125号;收费期限:暂定10年;收费用途:偿还贷款。 由此可见,最晚到2014年,哈大高速公路就变成免费公路了。 但是,通过在法庭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原告惊讶地发现,哈大高速公路的管理方一直在欺诈通行者。因为被告提交了一份交通部1998年9月3日交财发[1998]535号文件,即《关于长平、哈大高速公路及松花江大桥收费权经营期限的批复》,该批复规定,自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成立之日起,对哈大高速公路收费的经营期限为30年。而这之前,该公路已经收费7年。这意味着哈大公路将收费至2028年,前后长达37年,超过了任何法律规定的期限。 许多通行者得知此消息后,非常气愤。 一位每天往返于哈尔滨和大庆之间的货车车主说:“全家就靠我每天挣的运费生活,但每天的通行费就要占去当天收入的1/3左右。我们全家就盼着这条路能早日变成免费公路,今天忽然听说收费期限又无端地延长14年,我得考虑转行干别的生意了,这过路费实在交不起啊!”
针对这一点,本次诉讼代表人之一、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有志说:“被告的‘自愿选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高速公路的优势,就是能够使通行者安全快捷地到达目的地。要获得这样的结果,通行者需要支付通行费,而其它的省道或者县道、乡道,因为不具备这样的通行条件而不收费。从大庆到哈尔滨,就高速公路来讲,通行者没有选择权,因为没有第二条高速公路可以选择。但是,并非通行者决定走这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者就可以不管自己是否提供了合乎标准的服务,就收取足额的通行费。” 王有志说,事实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被告进行经营取得经营收入即通行费,是典型的民事行为。 由于被告属于垄断性行业,所以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政府为被告确定的收费标准的隐含条件是,这是一条符合高速公路所有条件的公路,所以可以照此收费。这种标准和隐含条件,也是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 被告以高速公路的标准来收取费用,却提供不了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这就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即通行费。 王有志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服务,通行者有权拒交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