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涟水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案件,以涟水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事故车检验报告作出宣判的依据,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去年7月25日下午,涟水村民嵇某某因家中有事,邀庄邻嵇某一同驾驶自家的拖拉机外出。返回时,途中遭遇中雨。在苏307线65KM+980M处,嵇某驾驶拖拉机左拐弯。在拖拉机后面,没有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快速行驶的孙某,因车速较快,避让不及,致摩托车滑甩倒地。嵇某随即用拖拉机将孙某送医院抢救,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该起事故,交警部门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处理。但双方车辆经公安部门授权检测事故车辆的涟水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孙某摩托车与嵇某某手扶拖拉机的制动性能均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未戴头盔,雨天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嵇某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拖拉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