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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今起增加26项违法行为处罚

2012-06-29 09:21来源:东南快报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罚2000元,滥用校车标志罚200元。为规范执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进行了调整,并于昨日正式下发了26项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即日起我省贯彻执行。

  据了解,本次新增的26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重点在强化校车管理。“本次违法行为列举高度细化,对校车运载学生时进行加油作业也开出了具体处罚额度。”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增违法行为处罚能更好地检验我省校车驾驶人对防御性驾驶技术的掌握和运用。

  目前,新增26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暂时只罚款不予记分,待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后,适当增加记分处罚。

  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如下

  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以200元罚款;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以200元罚款;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以200元罚款;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以200元罚款;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以5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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