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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如何保障校车安全上路?

2012-06-13 09:28来源:蒋理

    6月11日,河南濮阳市开发区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致使四名幼儿死亡,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今年4月公布。现在看来,仅有《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校车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落实《条例》,才不会让悲剧再次发生。

    要解决校车安全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校车的配备问题,这就需要将校车的投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如果校车的配备由学校自行负责,其结果必然是一些学校由于财力有限,配备难以达标,或者在运营中违规超载。就像这起事故中的车辆核定乘坐8人,事发时车内共有14人。政府部门在监管时,可以取缔不合格校车,但是,取缔了不合格的,合格的又到不了位,之后还会有不合格校车和黑校车再出江湖。在制订《条例》时,政府主导是一项基本原则,可这一原则在《条例》中并未明晰,只是模糊地提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因此,虽然《条例》颁布,配备安全校车的经费还不知从何而来。

    对于幼儿园的校车安全保障,《条例》也没有将其纳入保障范畴,只是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是各地将校车纳入财政预算,幼儿园校车也很有可能没份。政府部门在执行这条附则时,将有很大的弹性。比如,什么是“确因特殊情况”,就存在不同的认识。

    对于幼儿园校车不纳入保障范畴,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因此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不少地方,政府未能保障就近入园,幼儿上学必须坐车的情况下,如果把幼儿园校车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无疑是不妥的。这次濮阳幼儿园校车事件虽然仍在调查之中,很多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作出调查,但此事再次警示我们,将幼儿园校车纳入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面对一起又一起的校车安全事故,我国应加快落实《条例》,并进一步明晰《条例》未明晰的事项。

责任编辑: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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