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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查处非法客运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摩的最高罚5000元

2019-05-15 10:05来源:中原网

  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共同起草了《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有违反,最高可被罚5000元。



  电动车载客最高可罚5000元


  规定明确,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违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巡游出租车,最高罚2万元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将按规定处罚。有这些情形,将被罚: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驾驶员从事非法客运,暂扣驾驶证


  根据规定,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客运,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我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这样提意见和建议:6月10日前通过3种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传真:0371-67661830,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24号郑州市司法局政府立法处 邮编:450006

责任编辑:王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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