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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执法过程中证据环、证据链的形成

2008-03-08 18:56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新疆塔城地区和丰县运管站 史贇

    在我们执法过程中,取证是对违法行为定性的重要步骤之一,通过查阅资料和对个人工作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做为执法部门,我们首先要明确取证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名词解释:

    一、证据环。证据环是指由司法人员依法搜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是司法人员依法打造的、能够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证据链。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材料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环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环环相扣的证据环,赋予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在我们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运用的取证手段单薄、采用的证据种类单一,取证方法、手段落后,调查内容僵硬、程序化的问题。

    首先来说证据环的问题,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例如我们接到了合法经营业户的举报、投诉,反映新G-XXXXX号车辆在某时某地从事了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其举报、投诉材料在未经我们采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孤立证据认证前,只能做为孤立证据存在,不能做为某车构成违法行为的证据。只有在通过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查找到新G-XXXXX号车辆驾驶员询问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在某时某地新G-XXXXX号车辆确实从事了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或确实载人由某地至某地→查找到当时车上乘客或目击者证明新G-XXXXX号车辆驾驶员确实载人由某地至某地并在某地收取了车上乘客给予的车费或通过其他名目收取了费用。这时,一个证据环形成,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材料→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现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构成证据环证明新G-XXXXX号车辆驾驶员存在某种违法行为。

    再来说说证据链,假如我们只采取到车上一位乘客的证言确认新G-XXXXX号车辆驾驶员存在某种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取证工作就要围绕着乘客证言形成的证据环来形成证据链。如,当事人拒不承认承载过该乘客,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证明该乘客的证言。那么围绕着举报、投诉材料→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环,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查找到更多的证据,构成新的证据环以证明现有证据环的合法性、真实性。当证据环形成证据链时,也就是我们的取证工作完成的时刻。

    也就是说,我们的取证工作,在取得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环、证据链时,是不能做为依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的。形象地说,非法经营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是我们乘车沿着公路向前的一段路程,图片资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是我们途经的一个个公路里程碑上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看到的公路里程碑是连续布置的,从0公里至100公里。它们之间既不矛盾,又不存在空白,而是有秩序的衔接组合。那么,这些连续的公路里程碑就构成了证据链,证明我们在某条公路某个路段多少公里至多少公路处行驶。也就是说,我们在取证时需要做的,就是剥茧抽丝,将证据形成证据环,再将证据环连结成证据链。

责任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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