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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客运站不得改变用途

2006-11-09 09:42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日前,福建省交通厅出台《福建省农村客运站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农村客运站不得改变用途。《暂行办法》对农村客运站提出4种具体的经营模式:投资各方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经营;租赁给企业进行经营;委托给企业进行经营;委托社会投资方进行经营。

  同时,客运站经营者要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客运站所有人应当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客运站服务功能,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确保完好及正常使用;严禁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挤占服务功能挪作他用。

  《暂行办法》要求,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售票,防止超载客车出站,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人货混载,保证安全生产;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进站经营车辆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不得拒绝合法车辆进站经营,对进站经营的客车,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应当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运营方式、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点、发车时间及票价等信息,安排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疏导旅客,维持秩序;应当按需设置旅客购票、候车和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环境卫生、整洁;应当公示经批准收费项目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暂行办法》还要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适当降低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客运代理费等,对从事乡镇至村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减免政策。

  据悉,福建省到年底将建成农村客运站100个,候车亭676座,招呼站125个。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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